文档介绍: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代是否适用问题
摘要:从当今社会越来越关注道德伦理与法律的融合问题引发其中亲亲得相首匿是否要重新进入法律的争论。本文将从封建社会与当今社会的社会、经济、法律体系对比,中西方对道德入法本质的不同来阐述,此原则在当代应不再适于入法。
关键词:亲亲得相首匿封建社会当代社会体制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当刚刚脱去高考沉重的枷锁,对法学充满幻想之时,总是会不自觉地去关注法律方面的新闻。
那时,在网络上颇受关注的案子应该是刚考完高考的山东女孩王静两次上中纪委状告其父亲包二奶事件。有人鼓励,当然有人认为其做法是错误,不但不利于家庭的和睦,而且违反道德伦理,与中国自古就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相悖。
另一亦是与亲情有关的案子,王某是某凶杀案的犯罪嫌疑人,他的供述和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完全吻合。王某的母亲赵某却说案发时王某正在家吃饭,根本没有作案时间。经过调查,终于弄清赵某提供的是假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被判死刑,其母赵某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⑴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的思考,我们发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当代是否仍能适用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亲亲得相首匿”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今天,当我们走向法治国家时,如何科学地对待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我认为就应该从这个原则的起源以及其当时的社会状况看起,并与当今社会进行分析比较,然后才能得出一个比较适合的结论。
—、追溯原则的起源及发展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应在西汉时才开始正式进入法律,但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然而秦代深受法家法治主义以及国家至上原则的影响,鼓励人民之间的相互告发。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思想开始冲破原有的樊篱而影响整个社会。
⑵汉宣帝于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以诏令形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祖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⑶正式认可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随之为当时社会所接受,成为一种法律观念。这个制度在产生以后,就逐步得到发展,在唐代不仅使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更为扩大,而且对其具体内容在《唐律疏议》中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律中,容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将其扩充到包括夫妻、四亲等以内的宗亲、三亲等以内的外亲、二亲等以内的妻亲。1935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且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⑷由此可见,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是一直贯穿了中国大部分的历史,所以其对现今社会有所影响也是不足为奇的。
二、古今对比,“远水”何以能灭“今火”
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其产生和发展繁荣的时期都是在封建社会。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要求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所以,“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