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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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6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防安字〔2010〕21号)中的附件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要求认真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四个能力”建设。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施工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的管理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四)临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灵敏有效;
(五)仓库是否按照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条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三)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是否及时清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业;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