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经济法的沿革和主要学说
[重点问题]
经济法实现的要素
经济法实现的诉讼机制
当事人诉讼
群体诉讼
国家的公诉和私诉
经济法实现的社会自治性机制
经济法实现的公共管理执法机制
经济法律关系的责任或后果形式
第一节经济法实现的要素引言
经济法的实现是指经济法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途径,或者说它确立的宗旨、价值与目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现。
一、立法
经济法的立法,是指作为法部门的经济法创制活动及其结果。它是与经济法的制定法渊源相应的,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及结果。
经济法的立法必须遵循一般的法律制定程序和原则。
经济法的立法在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服从国家全局的同时,也要重视部门和地方立法的作用,还要对执政党和政府的方针和作法给予足够的重视。
从现代民主和法制的要求出发,“发现”、“积累”或“生成”非制定法的经济法渊源,对其加以适度的规范和程序化,也是必要的。
二、执法
本书此处所说执法是广义的,包括行政执法、自治团体对法律的适用和司法。
制定法的完备是相对的,要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自治团体和司法机关等发挥主观能动性。而我国目前经济管理机关和法官往往基于形式主义,或拒绝处理,或随意发挥,现状令人堪忧。
在经济法实施中,必须在强调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义务的同时,重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加强相应的制度建设。
三、守法
法的实施的前提是法律文件必须公开;只有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法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在经济法规则的形成过程中更多体现出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和共同决策的特性,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公布草案、征询意见,执法过程中应公开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操作规程等,接受监督。
经济法守法的目的和最高境界是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法治水平及意识,并将其内化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守法自觉性中。
第二节经济法实现的机制一、诉讼机制(一)当事人诉讼
市场活动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宪法诉讼。
其中最需要关注的是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和“民告官”的民事诉讼。
一、诉讼机制(二)群体诉讼
经济社会化导致利害当事人的群体化和利益冲突的间接化,引发群体化权益保护诉讼机制。
群体诉讼机制突破传统的特定当事人诉讼结构,不仅提供实现私权的手段,而且关注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调统一。
我国除完善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外,还应建立、健全社会团体诉讼机制和“他益私诉”机制。
一、诉讼机制(三)国家的公诉和私诉
民事公诉是指政府等公共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以政府或国家的名义,就违法的人和事提起民事诉讼,包括“官告官”。
国家民事私诉是指依法占有、管辖、管理经营一定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就自身权益受损诉诸法院,寻求救济。实际是一种准公诉。
二、社会自治性实现机制
社会化的结果之一是社会自治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复归,取代国家权力和法律的部分功能。
自治组织享有在社团章程范围内对其成员相关事务的管理协调权,以及对成员间纠纷的决定和裁决权,与一般诉讼机制相比,更侧重于事先、积极主动的管理协调。
当今社会,法律和公权力对社会自治的介入、保障仍是必要的。
我国居中的社会团体及其自治不发达,因此既要弘扬社会自治能力,又不能过于夸大其作用。
三、公共经济管理机关的执法
公共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定职权对相关领域的活动进行管理,查处违法行为,既有行政执法的一般性,又有经济法的特点。
专业性、独立性机构发展,使行政执法更具经济法特性,即具有突出的政策性、自由裁量度,往往有准司法性,是所谓第四种权力载体。
公共经济管理机关具有准立法权,是一种事先、事中、常态的经济法实现机制。
公共经济管理机关执法改变纯粹强权的形象,融入了民主和争取社会成员认同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