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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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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n22x33 2018/5/31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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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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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上)
陈金钊
提要:当代西方的法律解释学者放弃了对法律解释正确性的追求,认为所有的解释都是基于不同的理解。这对法治来说无疑是毁灭性的立论。不管法律解释有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正确理解,对一个维护法治的法律人来说,起码在姿态上应该追求正确的解释。虽然正确解释的立论已经被哲学的实质主义所解构,但是从逻辑上说,一般性的法律可以作为解释是否正确的标准。解释结果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有效性,是法律解释者应当坚持的原则,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理解与误解并存于解释活动中。现代解释学的方法论志趣,是追求对文本的正确理解,认为避免误解是最主要的目标。自施莱依马赫以来,方法论被称之为避免误解的艺术。然而,误解是伴随着理解过程始终的一种现象,真正消除了误解也就不存在理解的问题。从辩证法的角度说,有了错误的理解才有所谓正确的理解。这就使得建立普遍适用的解释学成为必要。但本体论解释学对方法论的建构有不同的认识。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哲学解释学者,认为理解与误解之间的区分似乎无关宏旨,误解甚至可能成为新的意义生长点,方法很可能是阻碍人们获得真理的思维。这种反思理解与误解的方法,有其学理依据,但这种积极的意义还是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法学界最早发起了对本体论解释学的反击。意大利法学家贝蒂就带着对法律客观性的拯救使命,回应了伽达默尔放弃理解的标准的做法。我国哲学家潘德荣认为,我们需要阐明理解的前提:理解是一种探索式对话,而不是独白式宣告。在这种条件下,本体论解释学与方法论解释学才能达成一种谐调,相互补足。理解意味着一种区分,只有阐明了误解的性质及其形成原因,才能深刻地理解被理解对象以及理解的主体本身。
一、法律解释中的正确理解是指什么?
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现在流行的观点是“只有不同答案,而没有正确答案”。这是伽达默尔“只要有理解,理解便会不同”思想在法学界的翻版。这实际上是放弃了理解的标准以及对正确理解的追求。传统法理学告诉我们,法律是明确的行为规范,是法官据以判案的标准。面对在法律问题上只有不同答案、而没有正确答案的命题,人们不禁要问,法律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准与尺度是不是还有作用?能起什么作用?传统法律推理方法中强调的“一般优于个别”以及解释的涵摄理论都接着被推翻在地,法治据以支撑的理论与方法是不是不能支配我们的思维了?接下来,法官用法律来衡量行为的工作目标也只好放弃了,客观、公正也不知来自何处了。学术上的这种躁动对法治的危害是严重的,按照极端哲学解释学的看法,法律解释学作为方法也是没有必要了。因为在哲学解释学看来,所有的理解都不是任意的,没有任意的不受限制的理解,但这种限制不是受方法的限制的,而主要是受理解者前见的限制。但这种没有目标的理解是不需要法律解释方法限制的,方法不仅不能达到对目标的理解,反而是限制理解达到目标障碍。但是,法学家必须看到,法律解释是一种维护法治的实践活动,法律解释不是为了专制,法律解释绝不是自由的,而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思维活动。
我们认为,在法律解释问题上必须看到它与发现真理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发现真理的理解是向前看的,而发现法律意义的看法是向后看的,法治就是要在经验范围解决问题。这就是说,我们虽然不能用已有的方法发现新的真理,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