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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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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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指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1. 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2. 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 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价值
第一节行政立法的概念、分类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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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立法权限划分
1. 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2. 国务院与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3. 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
二、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
1. 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
2. 规章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行政立法权限划分与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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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立法程序
1. 编制行政法规立法规划
2. 行政法规的起草
3. 听取意见
4. 审查
5. 公布
二、行政立法监督
1. 改变与撤销
2. 备案
3. 审查
第三节行政立法程序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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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行政立法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就性质而言,行政立法具有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各行政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受法律限制,因此,必须划清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国务院与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立法权限、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等规则的总称,其中,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为:编制行政法规立法规划、行政法规的起草、听取意见、审查、公布;行政立法活动是一种受监督的活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改变与撤销、备案、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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