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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特别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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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特别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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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特别程序.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十一章特别程序
== 信息中心==
本章重点:特别程序是法院依法审理非民事争议案的程序。
难点问题: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七大特点。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特征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解决某些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所谓非民事权益争议,主要指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部份非讼事件。这些非讼事件的突出特征是公民民事权利虽未发生争执但具有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这些潜在因素的持续存在不但会导致民事权利人的损失,而且会影响甚至阻滞社会经济的正常流转秩序。为避免今后发生可能的民事权利争执,疏通社会经济流转的管道,超前维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它又具有自身的诸多特点:
(一)目的不同
特别程序它所解决的不是民事纠纷,而是站在国家的高度从法律上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这些需要确认的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不可能归纳成诉的模式,所以,特别程序中的“确认”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确认”有着质的不同。
(二)主体不同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事件由于不存在纠纷自然也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发动特别程序的人通常是单方面的即由申请人或起诉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来发动。发动程序的主体不是控告其他人,而是请求受理法院动用国家职权对现存法律事实和权利加以权威认定。以便于申请人、起诉人或有利害关系人今后顺利的进行民事活动。
(三)审理组织略有区别
非讼事件一般具有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容易收集、是非容易判断等特点,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事件原则上不采取合议制。除非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事件才组成合议庭,在大多数情形下系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四)审理制度有别
特别程序中只有一方申请人,一方申请人在程序中也很难行使处分权的权能,因此在特别程序中不可能有调解制度。此外,审级制度也有区别。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特别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制。
(五)结案的方式和效力不同
依特别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后则一律是判决结案,利害关系人对该判决一律不能上诉,判决一经作出既是终审判决,一经宣告即生法律上的效力。
(六)规费收取不同
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不收诉讼费。
(七)审理的期限不一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事件重在一个“快”字。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
二、我国特别程序适用的范围
(一)适用的法院:从审理法院来说,法律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特别程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其职能所致,它们不具备审理非讼事件的职责;
(二)适用的案件:从审理的事件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只包括宣告公民失踪事件、宣告公民死亡事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事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事件。选民资格案件就本质上说不是民事事件而是政治事件,但我国尚未设立宪法法院,故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归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之中。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所谓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
有关选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