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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七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说
第二节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四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五节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五)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说
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二)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三)实行一审终审
(四)独任制
下列情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无陪审员)审理:
1、选民资格案件;
2、重大、疑难的案件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不适用调解,不能上诉
第二节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案件。
(二)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
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
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1、申请与受理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间的确定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作出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四)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五)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1、由该公民或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作出宣告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二、管辖法院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第三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一、管辖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二、其他诉讼中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在其他诉讼过程中,如果有人申请法院认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中止原诉讼;再按照特别程序对申请作出处理
三、法院根据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