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六章票据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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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读: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04年的分值为12分。在学习本章时要注意两方面的结合:(1)在简答题和综合题中往往将票据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相联系考核,因为合同价款结算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而合同价款结算又与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密切相关。这方面的内容是会计师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历年考试中的重点。因此,对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应重点把握,尤其要重点关注有关汇票的内容。(2)本教材涉及的“证券”主要是股票,而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应注意证券法律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联系。
2005年辅导教材的主要变化:
2005年辅导教材对本章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内容;(2)对“持续信息公开”(P172—175)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具体内容。
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汇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2)承兑的法律效力;(3)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追索对象、追索金额、追索权的效力和限制;(4)支票;(5)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6)重大事件的界定;(7)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条件;(8)禁止的交易行为。
二、考试大纲:
(一) 掌握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的背书、汇票的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付款、汇票的追索权
(二) 掌握本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
(三) 掌握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的付款
(四) 掌握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五) 熟悉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六) 熟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七) 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证券的概念
三、本章重点难点: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汇票的内容相对是重点。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1)背书记载事项。①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和被背书人的名称。②背书的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日期如未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禁止背书。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
。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有三种形式。
承兑的效力: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必须向持票人承担迟延责任,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1)根据《票据法》规定,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主要有:①保证人名称和地址;②被保证人的名称;③保证日期。
(2)票据法规定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具有从属性,这是指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的。
(4)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持票人应当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这部分内容很重要。
追索权的限制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保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普通支票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