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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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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
== 信息中心==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程序性质的救济性。再审程序不是一级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是一种以纠错为目的的事后补救和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启动主体的特定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享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才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三)审理对象的有限性。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同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一)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再审程序必须由法定人员和组织依法提起。人民法院的下列人员和组织可以提起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抗诉,简称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即使发现确有错误,只能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抗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通过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不得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事项不得提出抗诉:见教材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请求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