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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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审判监督程序是否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解答:审判监督程序属于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没有专门规定自己的审判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不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就是适用第二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为此单独设立一个审判程序。具体由那一级法院以及适用何种程序再审,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定。
疑问2: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
解答:严格意义上讲,审判监督程序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程序,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从广义上来讲的,因此,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还应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疑问3:人民法院的院长是否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决定再审?
解答: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是无权决定再审的,但有权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决定是否再审。
疑问4: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是某基层人民法院的所有上级人民法院?还是上一级上级人民法院。
解答:应是作出判决、裁定的所有上级人民法院,而不是特指那一级的上级法院。
疑问5: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决定再审?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疑问6: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提起抗诉
解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提起抗诉的。
疑问7: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定程序,但并没有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的,是否属于抗诉的情形?
解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第3款,人民法院发生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才属于抗诉的情形。因此,如果违反法定程序,但没有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的,不属于检察院抗诉的情形。
疑问8:人民检察院能否对人民法院法院所有的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诉前保全裁定、诉讼费负担以及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均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范围。
疑问9:人民检察院能否对同级的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解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同级提起抗诉外,其他的只能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疑问10:对于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