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杨坚争主编朱兆敏吴弘副主编
上海理工大学电子商务与计算机法研究所
制作:赵雯黄佳张辉黄勇刚
第三编电子商务法 第十四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第三节电子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电子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第五节电子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第七节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1. 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
2. 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了变化
3. 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4.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5. 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
6. 电子合同形式上的变化对与合同密切相关的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电子合同的概念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6 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法虽未对电子合同有明确的定义,但从这两条规定来看,《电子商务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电子合同的概念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99年7月制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UETC)对合同和电子方式定义为:“合同”系指当事人根据本法案和其他适用法订立的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2000年8月修正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第2条(a)款(17)项和(26)项采用了与《统一电子交易法》相同的定义。这两部法案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定义方式是类似的,即不明文规定电子合同的定义,而是强调了“电子”的内涵,凡符合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即属电子合同。
我国《合同法》也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合同可以采用电子手段缔结。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律出台,但一些地方政府已开始探讨电子合同的具体定义与内容。
三、电子合同的形式
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但是,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有很大争论的。因此,本章将在第二节详细讨论电子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合同,即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问题。
其它形式是一个开放式的条款,凡是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无法涵盖的形式均可归入此类。如房屋租赁期满,虽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续约,但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双方的行为即表明愿意延长合同期限。这种情况在电子合同中也有表现。
四、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
从应用技术上说,电子合同仅仅是改变合同的传统形式,不涉及合同的内容,不应有适用范围上的问题。但是,在法律上承认电子订约的国家仍然限定了它的适用范围。这种限制主要是在:涉及不动产、身份权益、政府税收等重要事项;电子文书的应用环境和相关配套设施尚不够完善。随着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关限制会逐步减少。
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一、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一) 传统书面形式的功能
在使用纸张文件的环境下,书面材料传统上所起的功能很多,基本上包括以下11种:
(1) 确保有可以看得见的证据,证明各当事方确有订立契约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
(2) 帮助各当事方意识到订立一项契约的后果;
(3) 确保一份文件可为所有人识读;
(4) 确保文件恒久保持不变,因而提供对于一项交易的永久性记录;
(一) 传统书面形式的功能
(5) 使一份文件可以复制为若干份,以便每个当事方持有一份同样的数据;
(6) 使之可通过签字方式进行数据的核证;
(7) 确保一份文件做成对公共机构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
(8) 最后体现出书面文件作者的意向并提供该意向的一份记录;
(9) 可便于以有形的形式储存数据;
(10) 便利于稽查及日后的审计、税收或管制目的;
(11) 在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书面的情况下使之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
(一) 传统书面形式的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的书面形式所传递的信息或提出数据的要求常常是在书面形式要求之上再加上其他不同于“书面形式”的概念,例如签字和原件。而且还有多种层次的形式要求,各个层次提供不同程度的可靠性、可查核性和不可更改性。在某些国家,既未注明日期也无签署的书面文件,甚至没有作者姓名,只是信纸上端印上名称者,也视为“书面”,尽管在并无其他证据(例如证词)的情况下,它在文件的作者权方面并无多大证据价值。另外,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