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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6/2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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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任务分工
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染源监测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污染源实施监测,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对本部门所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参加本部门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
第三章污染源监测网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条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