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四章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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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视听资料与书证有何区别?
解答: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磁带或者其他科学方法反映的形象和声音,以及电脑中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中也有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并不是单纯的以文字和符号来表达思想或者行为的内容,而是不仅可以静态地反映待证事实,而且能动态地再现待证事实的场景。
疑问2: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作证人吗?
解答:可以。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只要能够正确地表达意志,并且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都可能作为证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只要与本案没有法律上和利害关系,即使是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可以作为证人。不过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
疑问1:聋哑人可否当证人?
解答:可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规定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该条从肯定和否定两个角度对证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也就是说,只有两种情况不能作证人:一是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二是虽然了解案件情况,但不能判断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如精神病人(包括处于发作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除此之外,都可以作为证人,某些生理上有缺陷的人,如聋哑人、盲人等,仍能以其他健康的器官感觉和了解到案件的某些真实情况,应允许和要求他(她)就其了解到的情况向法院作证。另外,未处于发作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也可作为证人。
疑问1:当事人陈述的特征是什么?
解答:当事人陈述有具有“双重性”,一是具有可能的真实性,二是具有可能的虚伪性,并且常常是可能的真实性和可能的虚伪性并存。可能的真实性是因为当事人是争议的民事纠纷的直接参加者,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状况比任何一个人都清楚,这使得他们有可能向法院提供争议案件的全部真实情况。可能的虚伪性是因为当事人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胜诉,双方都有可能刻意回避、掩盖、缩小对己不利的案件事实,而强调、夸大对己有利的事实,甚至不惜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当事人陈述的“双重性”要求我们在判断此类证据时,必须进行全面、客观、系统的分析,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同步测试与参考答案】
同步测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陈述
(7)鉴定
(8)鉴定结论
(9)勘验笔录
(1)书面证言是( )。
(2)凡是用文字、符号表达人的思想,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 )
(3)当事人承认属于( )。
(4)孙某亲自看见赵勇将刘三家的小孩刘娃打伤了,在刘娃诉赵勇的侵权之诉中,孙某可以作为( )。
(1)按照书证的制作主体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