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常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CDCR-20**-520**常房发[20**]17号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房管局、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常德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年月日常德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为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条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管局”)负责市城区内的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西湖、西洞庭、鼎城区和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现售备案市房管局委托相关区房管局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房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竣工综合(联合)验收合格.第五条原已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具备第四条规—2—定的条件后应将预售后剩余房源
转为商品房现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市房管局备案,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方可进行商品房现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一)原未领取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项目立项文件;
4、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宗地图(或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项目竣工综合(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已经市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审核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