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婚姻效力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是夫妻在家庭中法律地位的直接而具体的表现,也是夫妻之间利益与负担的分配。主要有婚姻在身份上的效力与财产上的效力。婚姻身份上的效力即夫妻人身关系, 是与夫妻身份相联系又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包括姓氏权、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婚姻住所商定权和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夫妻财产上的效力即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直接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内容。婚后所得共同制体现了婚姻共同生活体的本质要求,特有财产制度与约定财产制度旨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经济需要,弥补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缺憾。
本章提要
。广义的婚姻效力为婚姻成立后在所有部门法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可分力直接的与间接的、身份的和财产的效力。
。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基于历史上对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之间进一步强化的配偶人格权;二是直接由婚姻的属性决定的配偶身份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有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了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各方的个人利益,是对共同财产制范围的限制,适当尊重了财产原所有人的意愿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方便。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
婚姻效力的概念
婚姻效力是指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拘束力或法律后果。从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来看,基于婚姻关系发生,始于婚姻确定之日,并随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成立后在所有部门法中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民法中有关法定代理、监护、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申请宣告的规定;刑法上的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的规定; 诉讼法中的回避等规定,其内容不以婚姻家庭法规定为限。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以婚姻效力的范围为标准,狭义的婚姻效力可分为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是指只涉及婚姻成立对当事人本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及于第三人;间接效力还包括结婚对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及于第三人,如姻亲关系的发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本章所阐述的是婚姻的直接效力。
婚姻的直接效力,根据其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身份上的效力和财产上的效力。
身份上的效力,是婚姻产生的目的效果陈棋炎、黄宗乐、:.
之身份的权利义务,是婚姻这一状态的本质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之不能改变,亦不能附条件或期限。各国法律对有关婚姻身份效力的规定,是对婚姻当事人基于婚姻的本质而应该享有的权利,大多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一般不适应私法自治的原则。其内容主要有姓氏、同居、忠实、日常家事代理、扶养等。婚姻的财产关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满足配偶双方的物质利益为目的,关于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和原理也适用于身份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关系不同的是仅仅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媒介,不归入配偶人身权的范畴。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指夫妻财产制、夫妻继承权等。
在大陆法系中,关于婚姻直接效力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在第一卷“人”中首先规定了“夫妻相互的权利与义务”,而有关财产方面的效力“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财产制”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二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在“家庭法”篇中分别规定了“婚姻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有关婚姻效力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章“家庭关系”。《婚姻法》第13条至第20条、第24条规定了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配偶继承权、夫妻财产制等内容。
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地位的立法主义
不同的历史时期,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夫权统治,女性处于从属地位;近代社会在法律形式上夫妻渐趋平等,妻子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提升,但是仍保留有相当的封建残余;现代社会的夫妻关系正处于由法律平等向事实平等过渡时期,各国有关夫妻关系的立法确保夫妻独立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彻底修改夫妻不平等的条款。传统的亲属法学往往采用不同的立法主义说明夫妻关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夫妻合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