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资源税法
Resourc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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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与难点
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目、计税依据的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地点的确定,减免税的规定。重点部分是掌握应计税的资源产品应为初级产品,以及准确确定计税依据。
同时应注意:应征资源税的产品,销售时也应征收增值税,两税的征收除税率不同外,主要的区别是,资源税是对初级矿产品征收,征收一次后,再进入流通环节后不再计征资源税;而增值税是对销售的任何矿产品征收,不论是初级矿产品还是精加工矿产品,计征增值税时精加工矿产品也不需要还原成原矿产品,并且销售一次征收一次,具有多次征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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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资源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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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对其他自然资源暂不征收资源税。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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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资源税是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征的新税种。国务院根据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的决定,在1984年9月1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征。当时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种特定资源,1992年又增加了铁矿石等资源。
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扩大了资源税征税范围,并将盐这种特定资源也纳入其征税范围,同时取消盐税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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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资源税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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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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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所称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所称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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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2. 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送使用时进行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再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征资源税。
3. 资源税不仅对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也要依法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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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目
现行资源税采用列举法,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类别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其税目包括以下7大类:
1. 原油,即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如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2. 天然气,即专门开采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 煤炭,即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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