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4
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
一、本业务所指的证券是由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依法可以质押的证券。
二、证券质押双方应在质押合同办理公证后的两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质押
登记的申请,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
违规及其他原因而产生的经济纠份及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负责。
四、办理记名证券质押登记须提交的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一);
2、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人为
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双方
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出质人的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
6、经公证的质押合同;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办理时(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应提交经省级以上主管
机关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五、质权人可于质押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后,到我公司领取《证券质押登记
证明》。《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是证券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质权人应妥善保
管,如有遗失,应由质权人出具说明材料,并由出质人予以确认。
六、质押双方同意解除质押登记的,应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办理质押登记解除时
须提交的文件:
1、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的申请(附件二);
2、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
3、质权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返还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七、质押双方协商减少质押证券数量的,可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申请办
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的部分解除质押申请说明(附件三);
2、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为个
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质权人为
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原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八、质权人可于办理质押登记解除的下一个工作日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
书》。
九、注意事项:
1、办理限售流通股、流通股、基金以及时,出质人的证券账户应
保持未指定交易状态,或者由该账户所指定证券公司法人出具拟出质证券无司法
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证明文件。
2时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质押
的有关规定;
3、办理质押登记或质押解除登记的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含5%),在办理质押
登记或解除登记后,出质人应通知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联系公告事
宜。
4、如本次质押的质物为限售流通股的,质押双方应承诺在限售期内不转让本次
质押登记的限售流通股。
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按照证券质押登记表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