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2号)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第四条信用社应按照评级→授信→用信的原则建立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其基本操作流程为:评级→授信→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信用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信用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个人贷款必须执行贷款面谈、合同面签制度。
第六条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遵纪守法,信用记录良好,无到期未还的贷款本息;
(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或消费项目,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六)在贷款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金额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自有资金、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实际资金需求、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应控制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品种结合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经营稳定性、以及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有关利率定价政策,综合考虑各项成本、风险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符合个人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信用社申请个人贷款。受理机构应向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用途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借款申请;
(二)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资产和有效收入证明;
(四)借款用途证明;
(五)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有权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租赁或承包经营的另需提供租赁或承包合同;
(六)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或保证担保人相关资料;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
借款人收入情况;
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借款人经营环境、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行业政策和市场情况;
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及变现能力,保证人资格、保证能力和保证意愿;
信用社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