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教学重点
国家的要素
主权和基本权利
国际法上的继承和承认
国家责任的构成和责任形式
第一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国家的要素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当人民在他们自己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一块土地之上时,一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公约>
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固定的居民
确定的领土
政府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主权与独立)
固定的居民(permanent population)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有了一定数量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组成国家。
构成一个国家的人口必须是永久性人口,即在国家领土上长久定居的人,主要是本国国民.
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有了确定的领土,才有自然资源,居民才能聚居,生产居民和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国家才能在领土上建立起来,并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
政权组织或称政府(government)
政府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机构,即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国际交往的组织机构。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特征,没有政府的国家是不存在的。
主权(sovereignty)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对内的最高权包括对其境内的人和物的属地优越权,,表现为国家的独立地位,不受任何别国的管辖和支配.
国家的类型
研究国家的类型,目的是了解不同类型的国家和他们的国际职能,了解它们的国际交往能力和权利能力,以便确定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家依不同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类型
按国家结构形式可区分为单一国、复合国;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与附属国,还有主权自愿受到特殊限制的永久中立,可分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