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徐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徐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苏民优〔20**〕30号)、《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徐政发〔20**〕7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居民户籍且在本市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下列人员:(来自:..)(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参战退役人员;(六)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依托;(四)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五)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六)优抚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徐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徐民优〔20**〕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当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和非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应交参保费、参合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七条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鼓励其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给予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