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屋继承申请书
房屋继承申请书尊敬的大石桥市房产局领导同志:您好!申请人蔡士占,男,1931年1月出生,现年84岁,系大石桥市二高中离休高级教师,副高级职称,享受副处级待遇。1979年3月1日,由于落实政策组织上安排在原营口县四中做教师工作。组织上为了照顾家庭生活,于1980年8月,将女儿蔡丽华安排在原营口县四中托儿所作保育员工作。从这时起,我女儿就在我身边照顾我的生活,洗衣做饭等。迄今已33年了,日月催人老,现在我已进入后双高期,更须女儿照顾我的晚年生活,日常饮食起居、住院护理,求医买药等等。为了守法,日后不出现麻烦,情愿在我有生之年,把我的住房让女儿继承,永远为业,敬希房产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4条的规定》,予以关照,给予办理为盼!此致谢谢房屋继承申请人:蔡士占继承人:蔡士华20**年月日房屋所在地:大石桥市文馨苑小区8号楼5单元2楼201室
篇二:继承权申请
继承权申请申请人:殷岚,女,汉族,1979年8月11日生,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市府南路国税局宿舍,身份证号:522322197908110040。申请事项:房产继承事实及理由:殷正明和林荣敏是我的父母亲,我母亲林荣敏生前与我父亲殷正明共同购有房产位于:兴仁县城关镇市府南路中段01幢3层,房产证号为:仁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007628号,建筑面积147.84平方米,我母亲生前未对上述房产作任何处理。现因我母亲的父母亲(我的外祖父母已先于我母亲死亡),我的父亲殷正明、兄殷勇、殷鹏、均以《放弃继承房产继
承权声明书》的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对我母亲遗产下来的上述房产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我母亲遗留下来的上述房产(占上述房产的一半产权)由我一人继承,望相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承担。特此申请申请人:二O一年月日放弃继承房产继承权声明书声明人:殷正明,男,汉族,1942年8月16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振兴路国税局宿舍,身份证号:522322194208160035。殷正明与林荣敏是夫妻关系,我的妻子林荣敏已于20**年3月27日因病死亡。她生前和我共同购有房产位于:兴仁县城关镇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