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概述
二、历史简况
三、待遇制度
四、外国人在中国
外国人??
不具有内国国籍者的通称
具有1个国籍者
具有N个国籍者
具有0个国籍者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或曰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上外国人的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法律上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状况。
其一,不能与本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相违背。
其二,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和有关国际惯例,如禁止种族歧视、禁止奴隶制等。
其三,当代的国际关系以及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
如1928年美洲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第2条规定:“外国人一如本国公民,应受当地法院管辖并服从当地法律,同时要考虑在各项公约与条约中所规定的各种限制。”
影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个因素:
(四)相互主义时期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敌视主义时期
(二)贱视主义时期
(三)差别主义时期
法律上相互主义
条约上相互主义
(一) 国民待遇
(二) 最惠国待遇
(三) 优惠待遇
(四) 普遍优惠待遇
(五) 不歧视待遇
: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一) 国民待遇
外国人
内国人
=
最先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
第三,各国通常通过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范围具体化
:
第一,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多数采取对等原则
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等方面
通常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
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一般不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通常不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
1. 含义:1978年7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第5条:“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二) 最惠国待遇
施惠国
受惠国
不特定第三国
(最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