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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公司卷烟经营零售户分类监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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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公司卷烟经营零售户分类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977562398 2018/6/4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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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公司卷烟经营零售户分类监管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区烟草专卖局卷烟经营零售户分类监管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零售户。
二、##区烟草专卖局对本辖区内的卷烟零售户实施分类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卷烟零售户予以分类管理。分类管理不影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
三、卷烟经营零售户要依据其经营违法、违规的程度、情节,分为守法客户、轻微违规客户、严重违规客户三类客户。
四、各种类型客户监管办法
(一)守法客户监管办法
1、对于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证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卷烟经营客户,市场监管员按照客户巡查流程开展工作。
2、在巡查走访过程中及时收集卷烟经营客户的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并向专卖管理监督股或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并加以解决,不断增强守法客户对清徐烟草的信赖度,不断增强守法客户对清徐烟草的满意度。
3、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客户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根据客户的违规、违法程度、情节,转入轻微违规客户或严重违规客户服务监管程序。
(二)轻微违规客户监管办法
1、轻微违规客户是指在卷烟经营客户在卷烟经营过程中,存在销售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卷烟、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违规行为。
2、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轻微违规客户监管的具体办法及步骤
(1)稽查队按照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书》,通知市管员开始至少2个月跟踪服务监管,每月市场监管员走访4次。
(2)宣传法律法规,使客户明白的这种行为是违反烟草专卖法行为,告知客户需要承担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对该客户进行服务监管期间,每周进行不定时抽查,查看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3)市管员要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详细了解客户违规的原因,客户的销售能力及库存情况,征求客户意见,稽查队复核后,交于稽查大队长。
(4)市管员对轻微违规客户的经营情况,每月形成书面性质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客户思想态度的变化、客户卷烟经营情况、库存情况及实际经营能力;对周边消费者进行调查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
(5)对于经营能力较强的客户,市管员、客户经理经过服务监管,客户在2个月之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卷烟经营水平整体比较稳定的,根据其的经营能力适当加大货源投放。反之,在跟踪转化过程中在2个月跟踪转化期间,发现一次客户违法、违规经营,延续服务监管1个月,同时稽查队进行介入管理。期间每周市管员、稽查队进行不定时抽查,查看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