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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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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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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十七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可根据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特点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三部分。每个部分都是按照宪法性法律或纲领、土地立法、婚姻立法、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司法制度构成。我们应对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作全面了解,并对重点内容,如宪法性文件、土地制度、审判制度予以掌握。
【本章知识点】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3.《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一、宪法性文件、施政纲领及政权组织立法。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各苏维埃政权的组织法。
二、土地立法。(1)初期土地革命例法:主要有井冈山时期的《土地法》、兴国县苏维埃土地法、闽西土地法、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暂行法》、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公布的《苏维埃土地法》。(2)中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3)后期土地革命立法主要受“左倾”思潮影响,在长征期间受到纠正。
三、刑事立法。主要立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四、婚姻立法。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五、劳动立法。主要表现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
六、司法制度。其主要制度基本规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三个文件中。
【概念辨析】: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召开“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修订、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宪法大纲》包括《前言》和正文17条。确定了民主专政原则、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及基本任务。《宪法大纲》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人民有言论自由。在内容上也有一定不足之处,主要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确立了错误的民族政策。
《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民主政权的性质和任务,确定了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中国近代宪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武装斗争中对“依法治国”原则的探索和尝试。
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12月由中华工农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并宣布没收一切地主富绅、军阀的动产和不动产。(2)规定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办法”分配没收来的土地。(3)在土地权力归属及使用上,也采取了变通灵活的规定。(4)确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