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八章刑罚执行
内容提要:本章阐述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和假释问题。
重点:减刑
假释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1)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㈠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㈡特征: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执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
3、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㈠教育性原则㈡人道主义原则
㈢区别对待原则㈣社会化原则
第二节减刑(1)
一、减刑概述
㈠概念——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㈡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不是这里的减刑
㈢减刑包括:
1、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无期—有期)
2、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12年—10年)
第二节减刑(2)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㈠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㈡减刑适用的根据
1、确有悔改表现 2、立功表现 3、重大立功表现
㈢减刑适用的限度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无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年
3、对有期徒刑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酌减,最短不得少于1年
4、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第二节减刑(3)
㈣减刑适用的起始和间隔时间
1、有期徒刑减刑
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得超过1年;
⑵若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
⑶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间隔1年以上
2、无期徒刑减刑
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一般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若有重大立功表现,一般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
⑵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再犯罪,一般2年内不予减刑
第二节减刑(4)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㈠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㈡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3、对于原判决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4、减刑对原有错误的判决仍然有效。
第三节假释(1)
一、假释概述
㈠概念——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㈡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