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院绩效考核指标
法院,基层,位次,部分,职能,工作||浏览:9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视和指导,调动各基层法院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见先必学、逢先必争、有优必创”的争先创优意识,推动全市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以往对基层法院目标治理考核的实践和经验,结合中院党组提出的工作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然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绩效考核不溯及既往,只对本考核年度工作作出评价,上一考核年度及之前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生的违法违游记为不计进本年度的绩效。
第四条本绩效考核办法采用千分制的记分方法,由审判业务、综合治理指标及内部评价组成,满分为1000分。另设加分、扣分项目,作为补充。
第五条审判业务项目满分为600分,综合治理项目满分为350分,内部、外部评价满分为50分。
第二章审判业务第六条审判业务的绩效考核包括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涉诉信访处理督查工作、个案评查工作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结案率不低于90%的,得30分,每低1%减1分。结案率=年度实际结案数/年度收案总数(含旧存)×100%。结案数以裁判文书投递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案件数为准。
(考核职能部分: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第八条基层法院未发生超审限现象的,得30分,每发现超审限案件1件减2分。
(考核职能部分:研究室月通报年终汇总)第九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低于50%,得80分。每低1%减2分。
(考核职能部分:研究室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条上诉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改判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改判率。上诉改判率每1%减3分。民事(行政)案件经市法院调解(协调)结案的,不计进改判案件数。
(考核职能部分: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一条上诉发回重审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占一审结案数的百分率即为上诉发回重审率。上诉发回重审率每1%减2分。
(考核职能部分: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二条再审改判率的考核,满分为50分。再审改判数占基层法院生效案件总数的百分率即为再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每1‰减5分。
(考核职能部分:立案庭季度通报年终汇总)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