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编号:临时 2008-026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 CDMA 业务及终止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及公司董事会
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2008 年 7 月 27 日,联通红筹公司、联通运营公司与电信 H 股公司签署《关
于转让 CDMA 业务的协议》,联通运营公司将其拥有和经营的目标业务转
让给电信 H 股公司、联通运营公司将其持有的联通华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电信 H 股公司以及联通红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电信
H 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转让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合称
“CDMA 业务出售交易”或者“业务交易”),CDMA 业务出售交易的对价为人
民币 438 亿元。与 CDMA 业务出售交易同步,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与电
信集团于同日签署了《关于转让 CDMA 资产的协议》,约定联通集团、联
通新时空分别向电信集团转让相关 CDMA 资产(“CDMA 资产出售交易”),
CDMA 资产出售交易的对价为人民币 662 亿元。
(2) 作为 CDMA 业务出售的先决条件之一,联通运营公司须终止与联通集团、
联通新时空有关 CDMA 网络容量租赁的安排并放弃 CDMA 网络购买选择
权。为此,2008 年 7 月 27 日,本公司与联通集团、联通新时空签署《放弃
购买选择权及终止 CDMA 租赁协议》(“《CDMA 终止协议》”),以终止各
方于 2006 年 10 日 26 日签署的 CDMA 租赁协议并放弃该协议赋予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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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购买 CDMA 网络的选择权;同日,本公司与联通运营公司签署 CDMA
终止协议转让协议(“《CDMA 终止协议转让协议》”),将本公司在《放弃购
买选择权及终止 CDMA 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联通运营公
司。
(3) 放弃购买选择权及终止 CDMA 租赁协议(“CDMA 终止交易”)构成本公司的
关联交易。此外,鉴于 CDMA 业务出售交易与 CDMA 资产出售交易的不
可分割性,联通集团在 CDMA 业务出售交易中可能被视为拥有重大利益,
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联通集团就 CDMA 业务出售交易事项以及 CDMA 终
止协议事项将回避表决。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公司、公司指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公告中表述本公
司业务经营状况时,“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下属子公
司
联通集团指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联通 BVI 公司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一家按照英属维尔京群岛
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联通红筹公司指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上市,其美国存托股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联通运营公司指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
联通新时空指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电信集团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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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
电信 H 股公司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其美国存托股份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目标业务指本公告第 节所述的联通运营公司拥有和经营的
全部 CDMA 业务和相关资产及与 CDMA 用户相关的
债权债务
CDMA 资产指本公告第 节所述的联通新时空、联通集团拟向
电信集团转让的 CDMA 资产
北方十省指北京、天津、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山西、
河南、河北、山东(省、直辖市、自治区)
UIM 卡指 R-UIM,CDMA 网络用户身份识别卡,它承载了
移动网络运营商赋予用户的身份和网络鉴权算法及数
据。包括但不限于 UIM 卡、UTK 卡、CtoG 双模卡、
U-OTA 卡、境内外测试用 UIM 卡以及 UIM 卡数据
生成系统及相关数据资料
框架协议指联通运营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和电信 H 股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2 日签订的《关于转让 CDMA 业务的框
架协议》
出售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