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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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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0号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5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八条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实施行政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制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建议的,由制定机关进行调查研究并决定是否制定。
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其他文种。
规范性文件标题一般使用“规定”“办法”“细则”等,不得冠以“法”或者“条例”。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内容的针对性、操作性,原则上不得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措施等进行调研。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向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过程中相关单位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协调;经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