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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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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6188 2016/6/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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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12 年4月 17 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4月 23 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 80 号公布自 2012 年6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维护法制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 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只对下列内容作出规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 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规定; (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纲要的文件; (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者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 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报告,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作出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批复; 2 (五)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六)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 (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 (八) 部门对其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合法、民主、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备案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六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制定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八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和“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细则”的,应当以条文形式表述。 3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第十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依据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时, 一般应当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或者落实措施。第十一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