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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8/6/9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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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省公路系统临时性岗位用工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搞)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性岗位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临时性岗位用工行为,保护临时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公路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公路总段(分局)(含段机关、所机关、收费站、养管站、高养中心、养护工区、施工三产)及局直属后勤服务中心、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远大路业集团(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性用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性岗位人员用工,是指因公路养护生产、工程建设、收费运营及维持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等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主要从事打字员、炊事员、安全保卫、锅炉工、电工、车辆机械驾驶、路面保洁、工程施工等工作岗位的临时性、季节性聘用人员。
招聘临时性用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公路养护事业,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
、业务技能和劳动能力;
(三)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
(四)凡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锅炉工、架子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操作证;
(五)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与劳务队签订的集体用工合同(或劳务用工合同)相关条款,出现劳务纠纷、劳动争议甚至法律诉讼的,临时工必须服从劳务队统一管理和相关约定。
(六)严禁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为临时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保障其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督促其认真履行劳动义务。避免发生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各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临时用工计划,由局人劳处等部门审核后,下达用工计划数,方可招聘使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局上报临时用工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报备。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临时用工教育培训制度,新聘临时工必须进行岗前技术培训和劳动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台账,编制详实的临时工登记表(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所聘岗位、使用时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并根据人员增减适时更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对所属基层单位临时用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该补签合同的及时补签,该辞退的及时辞退。
第九条对使用临时工的劳动报酬可实行两种分配形式,即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以及工作时间长短等确定,但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能按照所聘人员的作业量等能够满足计量工作制的,可实行计件工资。
第十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督促临时工遵守生产(工作)中的各种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并定期对临时工的工作表现进行量化考核,以便作为以后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使用临时工时,应当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