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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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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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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卫生厅
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医学科学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与管理,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包括: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采光、照明、噪声等室内环境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二)顾客用品用具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三)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四)公共场所饮用水(包括:自备水、直饮水、二次供水)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
第三条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卫生厅委托专家考核。
第四条省卫生厅设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全省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检测评价、卫生检验等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省卫生监督所承担。
第六条拟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向省卫生厅申报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申报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申报项目计量认证材料;
(四)仪器设备清单;
(五)检验、检测与评价等技术人员名单和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
(六)质量手册和管理文件;
(七)模拟检验、检测与评价报告一份;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省卫生厅接到申报后,对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要求的委托专家组按照《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能力现场考核,并出具专业技术能力考核意见。
专家组成员由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3名以上专家(单数)组成。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现场考核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八条专业技术能力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省卫生厅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考核合格的项目范围内,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与评价报告,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拟增加技术服务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省卫生厅申报新增项目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省卫生厅备案,由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本考核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
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浙江省卫生厅制
 
填写说明
 

(,不得擅自修改,否则无效。
,文字要简练,内容完整,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单位名称”一栏应填写依法登记的名称;“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申报表
单位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注册经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