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苏州存量房买卖合同
工商备案号:05000900220**0805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苏房存合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二〇一四年印制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是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苏州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应当采用本合同文本。本示范文本可在苏州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clf.szfcweb.)查阅。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专指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三、存量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强、法律规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必要时可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咨询。
四、存量房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买卖,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买卖。买卖双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五、为减少买卖纠纷,保障买卖当事人自身权益,凡委托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在存量房出售(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签字盖章。
六、买卖已出租或抵押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将房屋出租和抵押情况告知买受人,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出售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的,出卖人应办理保障房上市交易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将该房屋信息网上挂牌。
八、双方当事人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买卖双方可向有关部门查阅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2、买受人应当对本合同所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及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出卖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迁移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3、买受人应当充分了解买卖的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拆改结构等情形,可能由此带来房屋价值的损失买受人应当充分了解,房屋转让时出卖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