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72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8/6/11 文件大小:7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1年6月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绿色食品信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用于绿色食品及其相关事物的质量证明商标。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群众意愿,自主经营的原则,加强对发展绿色食品产业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森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绿色食品管理工作,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卫生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标志的申请和使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权。
 
第八条受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委托的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察和申请材料初审工作。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是指国家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受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委托的机构,是指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被委托机构)。
 
第九条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生产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下列标准或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山特产品采集和人工培植及食品加工,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三)产品符合绿色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四)生产绿色食品专用的生产资料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登记;
 
(五)产品包装、储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储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绿色食品专营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经营的绿色食品不少于总量的60%,绿色食品专柜必须全部销售绿色食品;
 
(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绿色食品基础知识培训,具备绿色食品标志鉴别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被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二)被委托机构指派两名以上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实地考察;
 
(三)考察合格的,由被委托机构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请人所在的产地和经营场所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
 
(四)被委托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