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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doc

上传人:n22x33 2018/6/11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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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性垄断:中国经济难承之重
中央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为未来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定下了政策基调,其要点是从“国强”到“民富”的转变。这无疑抓住了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
“民富”的关键,在于国民收入的提高。这体现在国民收入总量的增加,更要求国民收入占GDP比例的上升,其根本保证是切实拓宽国民收入增长之源,而绝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转移支付和提高最低工资等杯水车薪之举。打破垄断,对民间资本开放更多领域,正是其中极为关键且必不可少的一环。中国的行政性垄断,由于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足以提升效率的市场竞争,不但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导致财富在这些行业的过度集中,因而既不利于国民经济总量的提升,更使得收入不均成为难解之结。中国的反垄断,尤其是反行政性垄断,在这个历史时点上由此显得更具重要性和必要性。
■细解中国经济竞争状况
中国依靠市场化改革获得了高速的经济增长,然而,竞争——这一市场的核心机制,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却并未得到足够的保障。相反,行政力量对于市场竞争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性垄断对于经济运行的影响,几乎在中国经济中随处可见。
根据弗里德曼(2002年)的定义,垄断指的是某个个体或企业对某种产品或服务具有足够的控制权,从而能够有效地决定其他个体获得这种产品或服务的条件。我们在此放宽其外延,将多个主体具有市场供给影响力的寡头垄断也纳入其中。就中国经济更值得讨论的主要对象——行政性垄断——而言,尽管市场在形式上具有多个供给者,但是某些核心交易条件,如价格或定量配给份额,则掌握在某个规制者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控制权实际上与供给者的数量无关。
行政性垄断可以被概括地定义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运用行政权限制市场竞争而造成的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
测量市场竞争度
我们主要使用两类指标来评估各行业的竞争状况:一是市场份额标准,即一个企业如果在特定相关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则可推断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998年);二是市场结果标准,即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企业的销售价格应当符合其生产成本,因价格与成本之间的显著差别而产生的高于社会平均回报的盈利,就可归结为缺乏竞争,从而可以得出企业具有一定市场力量并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Kaplow &Shapiro,2007)。本研究对市场的界定沿用国际反垄断研究惯例。
指标一:市场集中度
我们通过市场集中度指标,如Herfindahl-Hirschman 指数(以下简称HHI指数),行业中第一位企业所占比例(以下简称C1),行业中前两位企业所占比例(以下简称C2),行业中前三位企业所占比例(以下简称C3)来评估各行业的竞争状况。
市场集中度衡量的是行业中企业数目和各企业的市场份额。一般来讲,市场中企业数目越少,各种合谋及垄断协议越容易达成,各种合谋行为也更容易保持并不被发现。相反,一个垄断协议包含的企业越多,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往往越差。市场集中度指标因此被各国政府反垄断执法部门视为反垄断审查尤其是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
指标二:市场力量
市场力量是反垄断经济学和法学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一般来说,在反垄断案件中的被告方都会被指控采取了不当行为来提高或获得市场力量。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反垄断法》是针对垄断行为的,而不是针对市场力量或说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合法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