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办法
更新时间:2011-04-12 10:14:26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64号)、《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应避免选择在地质灾害频发区和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裂缝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
第六条所选择的项目没有土地权属争议。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不得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
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已租赁经营的土地,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七条项目选址的原则
(一)按流域治理的原则。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规律,以流域和水系为基础,按灌区进行治理。在一个流域或水系中,项目选址原则上应按照从上游到下游的顺序进行。
(二)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选址坚持相对集中,连片推进,做到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发展一片。
(三)维护权益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保持项目区土地权属的完整性,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四)综合效益原则。项目选址应充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力争使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八条项目选址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条件。主要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土壤等因素。项目区应满足:坡度在25度以下,地质条件稳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
(二)资源条件。主要考虑农业气候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等因素。项目区应满足:水资源有保障,农业气候资源丰富,适宜农作物生长。
(三)生态环境条件。项目区应具备农业生产活动承载力,适宜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条件。
(四)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区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主干道路、主干排灌渠系、堤坝、电力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需要地方资金投入以配套相关基础设施的项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提供配套资金承诺函,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及所投资的工程建设内容。
(五)社会经济条件。地方政府重视、支持项目建设,群众拥护;涉及居民点搬迁和坟墓迁移的,农村经济组织或农户应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第九条项目建设规模的控制指标
(一)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丘陵山区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