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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2003年6月2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气瓶充装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气瓶充装许可证;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特种设备使用或者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所属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的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的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颁发使用登记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将具体登记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使用登记证以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后,应当通知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要时,应当通知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压力管道的登记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按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实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许可工作程序
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其中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提出鉴定评审报告,以及因申请单位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
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