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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题询问.doc

上传人:wzt520728 2018/6/14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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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专题询问
摘要: 专题询问属于法律规定的询问这一范畴,和以往开展一般询问的不同之处在于,专题询问主要体现在它是有计划、有组织、有准备地集中对特定议题进行问答的活动,更加注重询问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方式、刚性监督方式的运用,从而有利于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关键词: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监督方式专题询问
一、“专题询问”的法律定位及特征
询问是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①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②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③专题询问实质上是对询问形式的创新与发展,它比一般意义上的询问更尖锐、更严肃、更具体、更实在、更具有约束力。
专题询问大致具有法定性、公开性、针对性、互动性、时效性等特点。所谓法定性,就是宪法和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开展询问作出了相关规定,说明专题询问是一种合法的监督形式。所谓公开性,就是整个活动公开透明,是在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之下进行的。所谓针对性,就是询问之前会选定议题,整个询问主要针对该议题展开,而不是随机的询问。所谓互动性,就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民主和谐的氛围中,通过采取
“一问一答”的方式,就相关问题形成共鸣与共识。所谓时效性,就是类似于现场办公的形式,能够当场由责任单位作出说明和承诺,有利于促进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与落实。从以上五个方面的特点来分析,就不难看出开展专题询问确实是一项很有必要、很有意义与作用的监督活动。
二、“专题询问”的法理依据
权力,是一种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支配的、具有强制性的力量。权力以实现公共利益而产生正效应,但同时,也是***等负效应的源头。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言:“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④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行使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止”,因而“从事务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⑤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无论任何国家、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凡是权力不受制约,几乎无不饱尝了苦果、受到了惩罚、付出了代价,这一点即使是无产阶级政党及其领袖也不例外。无数事实证明:正如不应有绝对的自由,也不应有绝对的权力,凡权力都应该受到制约和监督。⑥
关于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有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权与制衡”
的模式和以英国代表的“具有立法权的议会监督内阁”的模式。在我国,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手段有七种,其中询问权是其法定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