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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工学院研究生会章程.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8/6/14 文件大小:3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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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工学院研究生会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大学工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北京大学工学院研究生会是北京大学工学院全体研究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工学院研究生同学的权益,表达研究生同学的意愿,受学院党委和学校研究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院团委的指导和帮助,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
第二条工学院研究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工学院研究生。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工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其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负责研究生会的具体执行工作,大会期间对全体代表大会负责,闭会期间对常代会负责。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工学院研究生会代表和维护广大工学院研究生的利益,热情为广大同学服务,沟通学校、院系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促进学校院系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 根据成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成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 发展与兄弟院系以及其他单位、组织的友好关系,树立工学院的良好形象。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凡北京大学工学院在校研究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工学院研究生会成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
成员资格。
第五条成员根据本章程享有如下权利:
(一) 在研究生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 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研究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 享有参加研究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 成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
第六条成员根据本章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 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集体和其他成员依本会章程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权力机构
第七条研究生代表大会
(一) 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代会。研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研代会召开时,与会代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方能举行。
(二) 各年级、班级按照人数比例选举研究生代表,本届研究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为研代会的当然代表,本届研究生会常代会全体成员为研代会的当然代表,常代表占各班、各年级的代表名额(主席团成员不占)。
(三) 在研代会筹备期间,设立大会组织委员会,负责研代会的会议组织工作。不参加换届选举的常代会主任担任组委会主任,如果常代会主任参加换届选举,则由常代会中不参加换届选举的一名常代表担任组委会主任。
(四)研代会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常代会主任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竞选的上一届常代会主任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大会主席团负责研代会的主持工作。
(五) 研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1. 就研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研代会召开一周前向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执委会或常代会负责答复;
2. 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六) 研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1. 倾听成员呼声,反映成员意见;
2. 按时出席研代会,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3. 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