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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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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63 号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已经 2006
年 2 月 8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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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行为,保证民航行
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
的组织、个人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民航
规章的规定,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督促其履
行义务的行为。

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各类行
政检查,适用本规则。但是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则中所称行政执法手册,是指民航总局为满足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进行行政许可、行政检
查、行政处罚及实施行业管理需要而编制的工作指导文件。


第二章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下列活动进行检查:

(一)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的民用航空活动;

(二)不需民航行政机关许可,但应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监
管的民用航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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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应由民航行政机关进行行业管理的其他民用航空
活动。

第六条下列民航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检查权。

(一)民航总局;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七条民航总局制定行政检查规章和制度,指导监督各地
区管理局、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的行政
检查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就专门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行政
检查。

第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制定落实民航总局行政检查规章和
制度的实施办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指导监管办开展行政检
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本辖区内可以就专门事项组织实施专项
行政检查。

第九条监管办应当依据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分工和授权
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之间对行政检查范围或检查事项有
争议的,由民航总局确定。

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及其监察员在上级机关有明确授权
的情况下,可以执行跨辖区的行政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民航总局空管局应当依
据民航总局的分工和委托,以民航总局的名义组织、实施行政检
查,各地区空管局应当依据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分工和委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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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民航总局空管局的安排,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检
查。

本规则关于民航行政机关及其监察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民
航总局空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及其监察员。

第十二条民航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应当以本机关名义承
办具体行政检查事项,不得以该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三条依法接受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
行政管理事项的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规则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
施行政检查。

第十四条除本规则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
规定的民航行政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民
用航空行业管理内容的行政检查。

第十五条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监察员资格。

不具备监察员资格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在监察员
的带领下,协助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监察员依法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视、检查民航活动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
设备、航空器等)和民航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

(三)约见或者询问受检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调阅、摘抄、复制、封存、扣押有关资料、物品;

(五)抽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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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所属机关或组织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
场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监察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章存在缺陷的,应当向本级民航行政机关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