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71121
【实施日期】 19980101
1997年11月3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合理开发
利用河道,充分发挥江河湖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湖泊、人
工水道、行洪水道和岩溶暗河)。
河道内的航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整治河道,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
体规划,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
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
、清水江、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蒙江、都柳江、南盘江
,红水河的干流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
理;
(三)本款(一)、(二)项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实施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河道
。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七条对在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
督。
【章名】第二章整治和建设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
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编制河道整治与
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备案。
河道的整治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
整治规划,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第九条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
航道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流经城镇和大中型厂
矿的河段按河道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岸线利用规
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界河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
水等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应当征求各有关方的意见,并经上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
施,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或者规划划定的位置和界
限进行。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