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自诉人——是指自诉案件的原告人,也是自诉案件的主要当事人,与案件审判结果也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刑事诉讼法也赋予自诉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
被告人——被告人则既存在于公诉案件也存在于自诉案件并且只存于审判阶段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总和。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力——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证明力——又称为证据的证明力、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有作用以及作用力的大小程度。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诉讼证明——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
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所负有的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各种方法和措施。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防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