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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企业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告知的内容
l、规章制度
2、操作规程
3、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二、告知的方式
1、以面对面的方式交流。
2、以文件的方式进行告知。
3、签订劳动时面对面交流和文本的方式共同告知,双方并在告知书上签字。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
办公室对职工从业环境以及其他职业危害的相关内容有第一告知权。
四、考核
1、以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有职业危害领导小组进行不定期检查。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内蒙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内蒙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向所在辖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煤矿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0日前申报。
煤矿企业申报后,因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构申报变更内容。
煤矿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构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煤矿企业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逐项填报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表一式三份。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自收到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后,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作为用人单位已经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的有效凭证。
六、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于每年4月对煤矿企业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实施监察。煤矿企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依法查处。
请煤矿所属各部门领导及时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l、新进企业职工的培训:办公室、区队、班组三级教育
2、区队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3、区队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4、临时工的教育
5、定期教育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大检修和事后维修。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系统(装置)大检修的费用按项目及检修分类分别支付。
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设备动力组织平衡,报主管(矿)长批准后下达。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年度计划在年前4个月提出;季度计划在季前1个月提出;月计划在月前15天提出。
(装置)大检修要做到:
(1)由一名副矿长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
(2)在大检修前要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