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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eizifan339913 2018/6/15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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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税收政策电子商务论文
1我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征税对象难以界定
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是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对不同的征税对象实行不同的税率。而在电子商务中,相当一部分有形商品(如书籍、报纸、音像制品、电脑软件等)是以“数字化信息”的方式在网络上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具有易复制和反复下载的特点,因此,难以界定这部分商品的属性,从而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纳税主体难以判定
传统交易活动大都是在商场、店铺中进行,纳税人的身份比较容易判定。而在电子商务中,网上商店是一个虚拟的市场,产品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的合同、票据、支付手段(如支付宝)都是以虚拟方式出现的。随着网络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这种虚拟交易能够很容易隐匿交易者的身份和交易行为,从而难以判定纳税人身份,使得税务征管无法有效实施。
税款征收方式落后
现行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建立在发票、账簿等纸制凭据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凭据来进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征收。而在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网上银行被广泛使用,即使在明确纳税对象及纳税人的情况下,这种无纸化的交易也使得本应征收的各类税种无从下手。同时,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应用使得纳税人可以隐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搜集相关信息难上加难。
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采用地域税收管辖权或者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界定,国际税收通过双边协定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但是在电子商务下,交易都是依托于虚拟的网络,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因此难以界定税收管辖权。
税收稽查存在困难
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准确掌握纳税人应纳税之事实和证据,以此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与否的依据。据此,各国税收立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若干年内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从立法上确立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基础的通行制度。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行为都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以电子形式存在,容易修改和删除,这就使得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困难。
税款流失严重
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企业逐渐扩大网络经营渠道,对传统贸易造成严重冲击,侵蚀来自传统贸易的税基。与此同时,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税务部门尚未出台相应的征税方案,容易形成“征税盲区”。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跨国界特点使得避税问题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的探讨
我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对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战。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的现行税收制度,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财政收入原则
财政收入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都要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对于电子商务普遍实行征税制度,如英国、新加坡、印度等国家。就连一直以来对电子商务免税的美国,也于近期通过《市场公平法案》,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品目录、电台和电视销售商品时,必须向购买者所在地政府交纳零售税。与之相比,我国电子商务却一直未曾纳入税收监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