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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liwenfei1314 2018/6/15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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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贫困生认定管理办法
贫困生认定管理办法
为切实掌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院和社会各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含五年至第五学年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院、系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寝室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人数为班级学生数的10%,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数的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期间的学****和基本生活费用。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贫困、贫困和特困三档。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贫困学生:
;
、少、边、穷贫困地区,家庭成员中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
,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
;
(院)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七条学生符合一般贫困的标准且手机月消费额在30元以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贫困学生;
,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
,财产损失较大的(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
(院)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学生符合一般贫困且无手机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困学生;
;

,父母一方已故;
;
,无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数额巨大,家庭负债严重的(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其家庭特别困难);
,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
,财产损失严重的(凭当地政府县民政部门证明);
(院)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