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2 年卷四突破 100 分之案例分析讲义
【2009 年真题(本题 22 分)】
【法理分析】
对于本题在阅卷当时存在两个争议点:第一,甲乙是否成立共犯?一般认为,成立共同
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甲乙二人当然满足主体的要求,乙提出了抢劫或
者盗窃的犯罪提议,当然具有唆使甲犯盗窃罪或者抢劫罪的教唆故意。共同行为中包含组织
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所谓教唆行为指意图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行为,乙
唆使甲对丙盗窃或者抢劫的话语就是希望引起甲的犯罪决意,当然是教唆者。司法部参考答
案中认为乙不成立教唆犯的原因是甲没有接受乙的“提议”,理由不妥。首先被教唆者有无
接受教唆并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刑法》第 29 条第 2 款明文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
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
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的情况。其次,“提议”与“教唆”并无本质区别。行为是否
符合教唆自有其标准:对象合格、意图引起犯意的行为、有教唆故意。乙的言语符合这三个
条件。因此,在阅卷中,如果提及构成共同犯罪,并且说明以上理由,也是可以酌情给分的。
第二,“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的行为是否还是抢劫罪?抢劫
行为完成后两天,又回到犯罪现场获取财物的,无论根据何种理论学说都不可能还是抢劫罪。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有其界限,抢劫罪的类型化特征是要具备“当场性”。抢劫完成后,事后
回到死者身旁获取财物的,根据财物是否有他人占有,可以分别成立盗窃罪和侵占罪。题目
中由于行为发生在被害人家中,即死者的继承人利用住宅可以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所以甲的
行为应该属于盗窃,如果意图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则未遂也具有可罚性。这个问题与 2011
年的试题有一定的类似性。事实上,在阅卷中,如果有理由的回答出盗窃罪也可以酌情给分。
【2011 年真题(本题 22 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 10
余次,金额达 3 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
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
等物,价值 1 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 20 万
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
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 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为什么?
,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为什么?
?为什么?
?为什么?
【参考答案】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
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
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
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
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
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
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从一重罪
论处。
。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
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
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法理分析】
1、本题的考点是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从上面分析看,这个属于常考点。所
以,确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难度不大,关键的问题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
处断?是想象竞合还是牵连犯?从本题看,对事实一的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