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2008年02月15日 15时55分 106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社会保障”
“老年居民”
“养老保障”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8]1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于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二、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9月30日前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后到社保所办理申请的,核准后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办理申请的当月起享受。
三、2008年5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附件:
1、《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2、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申请表(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京政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是指下列待遇:
(一)按月享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二)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第三条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应自达到年满60周岁之月起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含集体户口,下同)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社保所受理申请时,应将申请人填写的《个人申请表》内容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四条社保所应对申请人申领老年保障待遇的资格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
第五条申请人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社保所将《个人申请表》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下统称“个人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
第六条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个人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符合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条件的,留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将个人申报材料转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转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第七条申请人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公安派出所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返社保所。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二)对建设征地超转人员身份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转送街道(乡镇)民政科核实。民政科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返社保所。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三)对社会保险问题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转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四)对其他问题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个人申报材料报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将个人申报材料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办理;不符合条件的,核准后将个人申报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向申请人退还个人申报材料。
第八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申领老年保障待遇资格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的,留存个人申报材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