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
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
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
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
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
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
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
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
为卖方)。
第三条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br、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
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
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 20%。
第八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 元;
(四)交易单位:手(1 手=1000 元面值);
(五)申报单位:1000 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 1000 手、最大 50000 手。
第九条单笔交易数量在 10000 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
执行。
第十一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
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
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
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
国债。
第十四条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
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