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修订版)
深府[2009] 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 2003〕
3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
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
司)。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
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
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专
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参照
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
门资格认定,并在任现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配套
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
第三条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
“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
性议事机构。咨询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 3
年。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
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
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
任。
第四条自2003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
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
部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购
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一级分支机构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
圳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
给予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
的奖励经费;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
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
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
核,市政府批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
头,会同市金融办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应按要
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深圳。
第五条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金融办
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咨询委员会审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金融创新奖常规奖项设一等奖3名,奖金各100万元;二等
奖7名,奖金各50万元;三等奖11名,奖金各30万元;另设特
别奖2名,每名奖金各10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创
新。若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对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