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
中国银监会银监发【2006】9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鼓励
和引导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政策性金
融对自主创新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策性金融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要求
或通过金融机构对指定的项目、产业或地域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政策性银行应当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高
新技术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
以及培养和拓展银行客户群的有效手段。
第四条政策性银行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反映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各类
政策性专项业务和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第五条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自主
经营、独立审贷、自担风险,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政策性银行应当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办相关业务。银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依法对政策性银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支持领域和条件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包括:《规划纲要》中的重大
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
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
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
第八条政策性银行支持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规划纲要》制定的相关政策,符合国家行业规划、产业政策、
项目审核程序、用地政策、用地标准、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政策性银行支持的范围内,优先选择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且产品和
技术具有创新性的项目;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的建设需得到国家有权部门的批
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四)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五)项目申请人应当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
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六)项目申请人建立了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公司
治理结构,制定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
(七)项目申请人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或风险覆盖能力,能提供符合法律规
定的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担保;
(八)政策性银行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国家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服务的
承办人,政策性银行作为投标人依法进行投标活动。商业银行等机构对于通过国
家组织的招投标获得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约定的条件承办,
分账管理。
第三章风险防范与控制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的经认定的国家重大科技
项目的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未经认定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
第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