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公司 2010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
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
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
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
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
决票数。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
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
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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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四) 投票方式
1.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
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
2.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
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五) 董事或监